在是次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出現第七間參與競投公司實在令人有點意外。
温令韜(António Lobo Vilela),澳門大律師,
《Macau Gaming Law Book(澳門博彩法)》作者(www.macaugaminglaw.com)
是次公開競投對擬進入澳門市場的新玩家頗欠吸引力(新的博彩經營批給令人興味索然)確有種種原因,其中值得強調的包括供競投的批給數目與現有娛樂場營運商的數目相同、新批給的期效偏短,而澳門博彩業自去年開始萎縮、競投要求偏高、對短中期經濟向好發展的信心不足、澳門政府聲明不會向未來承批公司批出新土地,等等。
出現第七間參與競投公司會令競投過程重新洗牌。
澳門政府須對從未在澳經營博彩的參與競投公司進行(全新和完整的)初始適當資格審查程序,並可能因而拖長政府原本預計會(過於)迅速完成的競投過程,這亦令是次公開競投的程序和步驟(進一步)變得更為嚴謹。
在競投中落選的參與競投公司針對判給行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不再是遙不可及的事;當然,假如參與競投的僅為現有的娛樂場營運商,這情況便不會出現。由於不可能出現參與競投公司的組合(因法律未有規定),尤其考慮到參與競投公司的管理人對其公司和公司股東負有忠誠和熱心的信托責任,而該等責任主要受“普通法”國家採用的方式規管,這便可能衍生出後果嚴重的可能情況。
法律規定,娛樂場博彩經營批給是判給在經營及操作娛樂場幸運博彩方面被認為具 備適當資格及財力,且提供最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條件的參與競投公司。
為明確何謂“最有利條件”,法律列明了判給批給的標準,允許作為競投評審者的競投委員會在評標和評價期間對各參與競投公司遞交的標書進行比較。
在最近修改規範公開競投的行政法規時,澳門政府適當調整了判給批給的標準,制定了切合對澳門龍頭產業發展預期的(新)標準(在行政法規中卻不恰當地稱之為“因素”)。事實上,除了關於溢價金、經營經驗和投資的判給標準外,其餘標準均屬新增,是2001年公開競投時沒有採用的標準。
所有這些判給標準(列出的標準純屬例舉)被(原文)轉錄到競投方案(儘管其亦說明屬例舉性質,但總不可將之視為非明文規定的標準……)。
因此,競投方案規定“在甄選參與競投公司及進行評標時,尤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所建議的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
(二)開拓外國客源巿場的計劃;
(三)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相關方面的經驗;
(四)博彩項目及非博彩項目的投資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帶來的利益;
(五)管理娛樂場的計劃;
(六)監察及預防娛樂場內不法活動的方案;
(七)擬承擔的社會責任。”
然而,競投方案並未訂明在衡量參與競投公司提出的“最有利條件”時,上述每一標準所占的相對權重,即未訂明評標、甄選參與競投公司和確定其排名所需的加權因素。
這一事實導致參與競投公司(至少)兩次要求競投委員會作出解釋,而競投委員會在其114項解釋中的兩項作出了回應(2001年僅作出過14項解釋……)。
根據2022年8月26日的第74號和第86號解釋(葡文版),“在遵守公平、公正、無私等原則的前提下、評標應考慮因素的加權系數及計算機制將適時訂定,因此,該等資料不向參與競投公司提供”(中文版卻不含“因此”一詞,故應理解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提供“該等資料”)。
根據競投方案,本次公開競投“包括最少兩個競投階段,首先是提交標書階段,然後是為了對已提交的標書進行評審(……)而與參與競投公司連續進行的一個或多個諮詢階段”。
競投委員會已展開第一輪連續諮詢階段,並於9月最後一周與所有參與競投公司舉行會議。委員會亦已開啟和閱知參與競投公司遞交的標書,並與彼等就標書進行商討。然而,澳門政府認為不適宜在此之前訂定“加權系數及計算機制”。
不留穢名是不夠的,幹實事吧。
由於沒有事先訂定“加權系數及計算機制”,判給標準的次序可被任意重排,每一標準的相對權重可被評高或評低,從而讓評審者可按其想法選出中標標書或參與競投公司。情況就像大家玩牌時,先攤牌後決定遊戲規則一樣兒戲。
這或將令澳門新一輪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蒙上陰影,並迫使當局重新洗牌。
老兄,祝你好運!